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15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公路黄阁段230号自编二栋五金部307房,法定代表人韦志洲。
诉讼代表人韦志洲,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
辩护人刘笛,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志刚,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琪,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盛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70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梁志刚犯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志刚、诉讼代表人韦志洲及辩护人刘笛、常琪、张盛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9年,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公路黄阁段230号自编二栋五金部307房的被告单位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梁志刚为使该公司顺利承接南沙区科技工业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南沙区科工信局”)主管的信息化项目,多次向南沙区科工信局负责人洪某(另案处理)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代洪某支付房屋装修款人民币10万元;2016年3月,被告人梁志刚在南沙区科工信局信息化项目实际经办人邓智恒(另案处理)的索取下,向邓某贿送现金人民币50万元。2013年至2019年,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洪某、邓某的帮助下,共承接了南沙区科工信局主管的16个信息化项目。2016年,被告人梁志刚为让被告单位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顺利承接南沙区教育系统信息化项目,通过该公司员工陈某向时任南沙区教育发展中心主管信息化项目的教研员易某(另案处理)贿送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空调。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梁志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梁志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可以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空调照片、用印呈批表、发文呈批表、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明细、相关项目清单、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洪某干部履历表及干部任免审批表、易某任职情况说明及干部履历表、劳动合同复印件、南沙区科工信局出具的邓智恒工作情况说明、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邓智恒工作情况说明、上海三零卫士公司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穗南工科信〔2017〕29号文件关于印发《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证人韦志洲、黄某1、王某1、刘某、杨某、司某1真彦、黄某2、伍某、麦某、王某2、黄某3、梁某、陈某、易某、洪某和邓某的证言、被告人梁志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志刚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梁志刚身为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梁志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梁志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刘笛提出被告单位自愿认罪认罚,存在被索贿的事实,建议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常琪提出梁志刚送钱给洪某、易某应视为索贿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梁志刚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科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梁志刚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玉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温玉仙
书记员樊宝莹